KC SHOP 商品出租合約

立約人: 勝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為甲方

一、租用甲方之商品,使用方式請參閱使用說明書、或來電諮詢,若因承租人不當使用導致損壞或未善盡保管責任,承租人須承擔損壞賠償責任及費用。

二、甲方提供之出租商品採預約制,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,無法提供原預約之商品(如天災、天候或其他因素,導致前一位承租人逾期歸還或商品損壞無法即時修復…等),甲方將提前通知承租人,並安排替換相同等級之商品供承租人使用,承租人不得有異議。

三、承租人若因行程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延後歸還借出商品,需提前告知甲方服務人員,方便協調後續已預約之租期。

四、若承租人因故取消預約或減少租期時,應於營業時間內通知甲方,甲方將依下列退還已支付之費用。

五、退費辦法
1、於預定取用商品當日(或出貨日)取消預約,需扣除已付費用100%
2、於預定取用商品日(或出貨日)前七日-四日(含第四天)取消預約,需扣除已支付費用50%,其餘退還乙方。
3、於預定取用商品日(或出貨日)前七日(含第七日)取消預約,全額退還乙方。
4、若為天災、戰爭…等不可抗力之因素,則可全額退還已付費用。唯已完成取貨或出貨,則無法退費。

六、取還件規定
1、承租人可選擇北台中及南台中據點自取,1.自取需出示承租人身分證件及抵押身分證或健保卡,確認無誤後交付租賃商品,租賃商品需甲地租賃甲地歸還。
2、租賃商品以夜為單位,每次商品租借日期至少1夜,租借當天為取貨日請於中午12點前前取貨,乙方應於約定租期屆滿日當日營業時間晚上18:00內,將商品返還甲方,若未能於前揭時間內歸還,應補計收逾時租金(以夜計費累進)。如約定租期屆至後12小時內,仍未返還商品、亦未接收延展租賃時間之通知,將依法追訴相關刑責。
3、承租人因故需展延租期時,應於約定返還時間6小時前通知甲方,惟甲方對是否展延租賃期間有最終決定權。
4、承租人應於受領商品時當場點收並進行檢查,如發現功能不正常或外觀顯有損壞時,應當場告知甲方。點收完成後至租賃物返還前,如發生功能不正常或外觀損壞,應視為承租人之責任, 甲方得要求乙方予以賠償或支付維修費用。
5、雙方簽定本合約時,承租人應依合約約定金額,以現金或刷卡給付全額租金予甲方;若承租人提前歸還承租商品,甲方無需退還租金予承租人。
6、押金於承租人歸還承租商品後三個工作日內確認商品無誤,甲方將全額無息退還押金至乙方指定帳戶內。
7、租賃商品所有權為甲方所有,承租人不得任意拆解、更換零件或處分租賃物。
8、帳篷類商品租賃最少(含)一夜,最長可租借3夜。
9、甲方所提供的租賃商品,承租人不得用於營業使用,若經查證屬實,甲方有權取消此訂單,且不退費,保留法律追訴權。

七、損害賠償
1、租賃商品所有權為甲方所有,承租人不得任意拆解、更換零件或處分租賃物。
2、承租人於承租期間,發現商品因使用後發生故障或外觀破損等情形時,應立即通知甲方,經甲方判斷確認後,若是可替換零件受損或擦傷情形,承租人無需負擔維修責任。若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因素造成商品破裂損壞,承租人應給付賠償商品之維修費用於甲方,甲方可協助提供維修費用證明,供承租人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,若商品需由第三方修繕,承租人須賠償租甲方營業損失,營業損失以租賃商品金額以夜計算至維修完成,承租人不得有異議
3、承租人承租甲方之商品,需保持商品內裡之乾淨整潔,若使用過後經甲方確認,有嚴重污損及不良氣味,無法短時間復原或供下組承租人使用,承租人需另外賠償甲方清潔費新台幣六千至九千元不等,乙方不得有異議。
4、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商品,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商品遺失或破損而無法使用,承租方需依租賃物市價九成賠償予甲方。

八、其他相關規定
1、承租方需為年滿20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。
2、商品經承租方點收完成後起租,商品返還時間以約定時間為準。
3、租賃期計算以夜為單位,承租日最少需為1夜(含)以上,不提供當日租還服務
4、如一次租借(含)兩頂帳篷以上,則需支付押金新台幣5000元整,單人雙身分證件最多租借二件帳篷,若租三個帳棚則需提供第二人的身分證件及押金新台幣20000元整

九、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。

十、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,以甲方所在地之台中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十一、本線上合約勾選同意即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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